互聯網已經構成了一個虛拟社會,但同時它又是現實社會的直接反映,并與現實社會發生密切的互動關系。現實社會中不完全是和平、建設、鮮花和贊歌,還有戰争、破壞、低俗和謊言。這些都會在網絡空間裡有所反映。随着無線移動通訊與互聯網的無縫連接,網絡空間得到了更大的拓展。專家們對今天網絡信息傳播的表述為“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無所不能”。互聯網信息不僅僅涉及政治、經濟和文化,還與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在中文裡,可以用四個詞來界定與“非違法但有害”信息的相關概念:犯法、違規、缺德、不宜。
犯法是法律層面的概念。傳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明文禁止的信息即為犯法。比如: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機密、煽動民族仇恨、擾亂金融秩序等行為和信息内容。
違規是行政層面的概念。傳播《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其他部委相關管理規定明确限制的信息即為違規。比如:散布謠言、诽謗他人、宣揚迷信、教唆犯罪、淫穢色情、賭博暴力等行為和信息内容。
缺德是道德層面的概念。傳播違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信息可謂缺德。比如:竊取他人郵件,散布個人隐私、鼓動打架鬥毆、傳授造假方法等行為和信息内容。
不宜是文化層面的概念。傳播違背中華民族優良文化傳統與習慣的信息可謂不宜。比如:發送垃圾郵件,傳遞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嘲笑殘障人士等行為和信息内容。
今天我們說的非違法但有害信息主要指法律和行政規章約束之外的後兩類信息。國際上通行的相類似定義是“不适宜内容”(unsuited content):不适合向特定的人傳播的内容,這些内容會對某些受衆群體造成危害,通常是對未成年人而言。
我看到一條今天的新聞,上海世博會接受20位專家建議,退回2億元煙草公司捐款。大家知道,吸煙不違法,但有害健康。煙草廣告和煙草行業對公共事務的贊助行為均會影響兒童和青少年對吸煙行為的價值判斷,屬于“不宜”的範圍。
網絡遊戲曾被媒體長期诟病為不良文化。但有專家指出,沒有遊戲的童年是不完整的童年,沒有遊戲的人生是不完整的人生。問題不在于網絡遊戲本身,而在于時間、地點、行為人,以及是娛樂還是沉迷。
在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對于“有害”、“不良”、“不适合”信息的定義往往是不一緻的,這是一個不能脫離具體曆史和社會語境的概念。
例如在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通過互聯網向成年人提供色情内容是合法的行為,但需要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到,因此可以算是“非違法”的不良/不适宜信息。
而在中國,例如造謠、诽謗、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有關信息内容,都已經被各種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傳播,不再是“非違法”的不良信息。因此,嚴格意義上的“非違法”的不良或有害信息,在當今中國可能并沒有想象的那麼多。
任何社會得以構成的基礎是秩序,網絡社會也不例外。網絡社會秩序的構成有多方面的因素:技術協議,國際公約、國家法律、行業規章、社會輿論、公民道德等。在很大程度上,學界、業界和法律界并不質疑網絡社會管制的必要性,而是集中在具體事件或條文是否合理合法地維持了言論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歐洲人權公約第10 條第1 項規定“人人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這一權利應當包括不受任何公共權力的幹預和不受國界的影響,持有觀點、接受和傳播信息與思想的自由。”但同時規定“上述自由的行使,負有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限制進行,并服從法律規定的處罰。”
各國由于文化背景、法律環境、社會風氣及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異,其對互聯網内容管制方法和管制程度也各不相同。
德國基本法第 5 條規定,每個人都享有以語言文字和圖畫自由發表和傳播其意見以及不受阻撓地從可利用的一般信息源獲得信息的權利。但基本法第 5 條同時規定“此權利受一般法律規定、保護青少年及個人名譽權法律規定的限制。”
韓國的互聯網管制是以法規為先導,加強互聯網内容管制,通過确定“不當網站”列表以及安裝互聯網内容過濾軟件管理互聯網的信息資源,保障網絡空間的安全與健康。如2001 年4 月發布的《不當站點鑒定标準》以及2001 年7 月公布的《互聯網内容過濾法令》,都在法律框架上确定了信息内容過濾的合法性。
2000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部《兒童互聯網保護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CIPA)。該法要求商業網站的運營者在允許互聯網用戶浏覽對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之前,先使用電子年齡驗證系統對互聯網用戶的年齡進行鑒别。第一次違反者将面臨最高6 個月的監禁和5 萬美元的罰款。并規定凡接受聯邦E-rate 計劃輔助款上網的中小學與圖書館均應設置過濾系統,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到有害身心的網絡内容。但它同樣被以違憲之嫌告上法庭,進入了漫長的訴訟過程。
2003 年 6 月 23 日,美國最高法院通過投票決定,允許國會要求全國的公共圖書館為聯網計算機安裝色情過濾系統,否則圖書館将無法獲得政府提供的技術補助資金。
在國際語境中,“管制”通常對應着英文詞“regulation”。其字面意思是“控制、規章和規則”。“管制”是指政府對企業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它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内容:1)管制是由政府主導的,2)管制需要立法提供法律依據,3)管制過程中,企業和個人屬于受管制群體,但可以根據普通法和行政法對政府的管制行為提出法律訴訟。由此可見,互聯網“管制”是由政府通過制定一系列政策法律來對互聯網上的違法行為進行幹預的活動。
而“治理”則對應着英文詞語“governance”。該詞普遍被用于商業、非盈利性行業、公共管理和國際合作等情境下。它是一個比“政府管制”含義更寬泛的概念,一般指“社會”與“政府”的共管共治,強調市場、中介組織和個人在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可以這樣理解“治理”:政府與企業、個人同為治理的主體,三方共同制定規則和程序來協調、執行政策以及解決争端。
“管制”和“治理”的最大區别在于行為主體的不同,“管制”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但并不排斥企業和個人的作用;而“治理”則傾向于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合作共同作用。對處于道德和文化層面的互聯網非違法但有害信息而言,顯然,治理比管制更科學更有效。
因此,我從一個學者的角度對互聯網非違法但不良信息的治理提出以下思考。首先,以法律為依據,進一步明确“不良信息”的判斷标準;其次,兼顧不同用戶的不同需求,積極推行網絡内容分級制度并輔以相應的過濾技術手段;第三、教育和自律并重,在提高公民媒體素養的同時,建立适當的引導與批評相結合的輿論環境;第四,逐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在涉及到廣大公衆利益的網絡内容管理方面,既重視目的的正當性、結果的有效性,也重視有關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作者熊澄宇教授為國家文化産業研究中心主任、beat365官方网站教授、博導,新華社《瞭望》新聞周刊2009年第32期“專家視點”欄目發表了熊澄宇教授題為《治理互聯網非違法但有害信息》的署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