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4日,中國衛生部通過網絡發布了《未成年人健康上網指導》面向全社會的征求意見稿。這是世界範圍内政府部門為未成年人健康上網問題而發布的第一個專門的官方文件,體現了中國政府在互聯網兒童權益保護方面的願望和努力。
兒童是人類的未來。今年是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宣言》50周年和《兒童權利公約》20周年。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作了清楚的闡述。兒童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即:1. 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2. 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3. 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4. 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目前已有193個國家批準了該公約。這也是有史以來得到最廣泛接受的國際人權條約[1]。
目前全球兒童的生存狀況仍然很不理想。世界範圍内仍有無數兒童被貧窮、饑餓、虐待、犯罪或戰争所包圍,權益得不到保護,生存和發展沒有保障。兒童的生存狀況實際上是人類生存狀況的直接反映。
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最近發布的《兒童保護進展報告》統計,除家庭童工外,目前全世界約有2.18億名年齡在5歲至17歲的兒童在外從事繁重勞動,其中1.26億名兒童處在有害的工作環境中。另外,目前全球超過30萬名兒童被迫成為士兵,約200萬名兒童在參與賣淫和色情行業,每年有約120萬名兒童被拐賣,約4000萬名15歲以下兒童遭到虐待和忽視。
嚴峻的現狀提醒我們,在人類具備了探索火星和海底世界的能力,互聯網已把地球連接成一個村莊的時候,人類未來的核心部分——兒童和兒童權益保護,在世界範圍内仍然處于危機的狀态。
兒童是人類的未來,而互聯網則是人類建構未來的一種努力。全世界兒童的現狀,是人類文明狀況的一面鏡子。網絡空間是一種新的社會形态,既反映現實,又與現實社會互動。在互聯網已經讓人類社會發生巨變的情況下,跨國界互聯網兒童權益保護已成為兒童權益保護的重要陣地。
互聯網跨越時間和空間的特征,使得侵害兒童權益的行為在互聯網平台下不再被國境所限制。從互聯網上兒童色情信息的制作、流通和消費,到兒童被卷入由互聯網等多種手段維系的跨國犯罪組織(如毒品網絡),這些現象已經受到各國政府和媒體的關注。因此,保護兒童權益不能僅僅限制于一國一地,而需在全球化框架下,建立起跨國界的協作機制。
互聯網上的兒童權益保護可以分為兩個層面:戰術應對和戰略布局。分析和解讀各國政府一系列的立法和舉措,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屬于戰術應對,即希望在網絡空間中施加各種限制,通過懲罰或禁止損害兒童權益的行為,來達到保護的目的。加拿大政府在2001年就制定法案,把在網上浏覽兒童色情定為犯罪行為。2009年9月底德國警方在全國範圍内大規模打擊互聯網兒童色情犯罪,并逮捕了9名嫌疑人。這些都是積極的戰術應對。
各國政府其他一些立法和舉措還包括:
在美國,有關聯邦法律主要有三個:《兒童在線保護法案》、《兒童在線隐私保護法案》、《兒童互聯網保護法案》。這三部法律規定了商業組織、家庭、學校等在兒童網絡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同時,美國政府發布了大量的指導文件、技術政策以及研究報告,促進和提高對兒童互聯網安全的社會保護。
在日本,《保證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網環境的整頓法》(又稱《不良網站對策法》)于2009年4月1日頒布實施。該法由日本内閣總理、總務大臣和經濟産業大臣聯署頒布,對政府和社會各界在保障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網方面的義務做出了詳細規定,并要求推廣和不斷升級過濾軟件,以确保青少年的上網安全。
在韓國,新修改的《青少年保護法》規定,19歲以下及高中以下學生禁止在晚上10點後出入網吧。而《電信事業法》明确規定,傳播淫穢信息、通過黑客手段攻擊電腦等屬于非法行為。韓國相關部門還在小學、初中的德育教科書和高中的市民倫理、電腦等教科書中增添了有關網絡倫理的内容。
在中國,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采取疏堵結合的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疏”的措施包括開設适宜未成年人的“綠色網吧”,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内容産品,推廣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等。關于“堵”的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在中小學校園附近設置營業性網吧;禁止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
除了限制和防護等戰術層面的應對之外,在網絡空間乃至全社會創造和建構出兒童權益得到尊重和發展的生态環境也極為重要。這種建設工作是更為主動、積極、全面的戰略層面的保護。這樣一種環境的營造,要求不同社會主體承擔起各自的責任,分工合作,共同建構。
在政府層面,各國政府要盡可能利用行政和立法手段建構适合兒童成長的網絡環境,從内容、行為、設施等多方面幫助孩子們通過網絡去正面地認識世界、探索科學、與人交往、享受生活。在國際範圍内,在承認國情、文化與體制差異的同時,尊重對兒童權益保護形成的共識,從法律和政策上彼此互諒與合作,勇于承擔相關的國際義務。
衆多的非政府組織,在積極參與保護兒童權益的社會事務的同時,可以組織各種積極的跨國界的兒童網絡學習和交流活動;建立各種正面的評估體系和獎勵标準,引導社會各界增大建設網絡科學、文化、藝術等資源的投入;監督和配合政府部門的相關工作,并積極與國際同類組織溝通互動,交流合作。
科技人士應緻力開發和優化網絡内容分級、信息過濾技術,盡量平衡信息流動自由和保護兒童權益間的平衡,努力創造能激發兒童興趣、開發智力又利于健康的技術平台。有關互聯網企業,如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絡内容提供商、網絡運營商等,應重視社會責任,加強自律,提供有助于兒童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信息服務。
家長和教師要加強自身對兒童權益的認識理解,充分關愛兒童,并幫助兒童提高媒介素養,提高對不良信息和潛在威脅的警惕和應對能力。要積極引導兒童學會善用互聯網,幫助他們尋求知識、探索世界、結交朋友、參與社會事務。社會公衆和大衆媒體應關注兒童權益保護,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建立健康、和諧、蓬勃、有序的兒童權益實現環境。
從一個學者的角度,我對跨國界的互聯網兒童權益保護提出如下思考。
首先,兒童權益保護需要在全球化的語境中展開,而對于兒童權益的跨國界共識就是全球語境的堅實基礎。
第二,互聯網兒童權益的保護不僅需要限制和過濾,更需要建設和激勵。要通過獎勵的引導和标準的建立,努力營造積極的網絡兒童生存空間。
第三,兒童在互聯網環境中需要特殊的保護與照顧,不僅僅因為兒童不成熟的心智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響,還要考慮到互聯網也是一張人與人的關系網,要幫助兒童警惕和識别那些潛在的威脅和有意利用和傷害他們的人,并通過互聯網全面發展自我,全面實踐其權益。
(作者熊澄宇為beat365國家文化産業研究中心主任、beat365教授、博導,作者于2009年12月9日-10日出席在舊金山舉行的第三屆中美互聯網論壇,此文系作者應邀在論壇上做的主題演講)
[1]索馬裡和美國是世界上僅有的兩個至今未正式批準加入和施行《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1995年2月16日,前美國聯合國代表奧爾布賴特簽署有關公約,但美國憲法規定,履行公約前必須得到三份之二的參議院議員同意,經過多年争議後,公約仍未獲得正式施行。現時美國一些州仍有對16-18歲兒童執行死刑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