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超:也談“新聞敲詐”

日期:2013-03-05作者:梁鵬 浏覽量:

開欄的話 随着近年來社會化媒體的長足發展,各種“媒介事件”和“文化奇觀”層出不窮,亟須從專業的角度為讀者釋疑解惑。今天,由新聞傳播學者、光明日報讀者專員王君超博士開設的《傳媒與社會》專欄與讀者見面了。這一專欄将本着“為讀者服務”的宗旨,從媒介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角度為您解讀、點評各種社會熱點。歡迎您為專欄點題,期待您的意見反饋。電子信箱:wjunchao@gmail.com

“新聞敲詐”不是一個新發明。馬克思在1861年的最後一天寫了一篇政論,标題就叫《法國的新聞敲詐——戰争的經濟後果》。在這篇文章中,馬克思批評巴黎一些媒體的臆造和英國一些報紙的煽動性文章,“不僅是幫助某些當權人物進行政治投機,而且同樣也是幫助某些個人進行交易所投機。”

時至今日,馬克思批評的這種不正之風不僅沒有絕迹,反而沉渣泛起,大有蔓延之勢。一些“真記者”假“曝光”之名,對一些企業、個人進行敲詐;另一些“假記者”渾水摸魚,冒用“輿論監督”的神聖之名進行勒索。兩種“新聞敲詐”的方式雖有不同之處,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濫用媒體監督權這一公權力,将新聞作為牟利的工具。

“新聞敲詐”敗壞了媒體的聲譽,并使輿論監督“污名化”,是新聞事業健康發展的一劑毒藥。抵制“新聞敲詐”,不僅是行業整風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法紀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管是“假記者”還是真記者,冒名敲詐都已涉嫌違法;“真記者”持證索賄、敲詐,不僅會被以受賄罪或敲詐勒索罪繩之以法,而且也會受到紀律處分,最終落得個身敗名裂的下場。既然如此,為什麼還有那麼多的人以身試法?

究其原因,一是敲詐者利欲熏心,濫用了公衆對輿論監督的敬畏,不惜以身試法。二是被“采訪”單位或個人确有“軟肋”。被敲詐的單位或個人往往因為一些問題處理不當,或者卷入輿論的漩渦而被“盯梢”。而“小辮子”一旦被人抓住,敲詐者便有機可乘;被敲詐者在“息事甯人”、“花錢消災”的錯誤思想引導下,往往選擇“私了”,從而使得敲詐者得逞。三是正常的輿論監督缺位。在西方學者概括的媒介“三大功能”、“四大功能”中,“監測環境”都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方面;在我國新聞事業中,“輿論監督”更是馬克思主義新聞觀的題中應有之義。近年來,新聞媒體對社會的輿論監督力度不斷加大,但由于地方保護勢力的阻撓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幹擾,其受到的阻力也越來越大。正常的輿論監督不到位,不正常的“新聞敲詐”就會乘虛而入,行“劣币驅逐良币”之實。四是自律組織缺失。國外治理行業内的“媒體敲詐”,除了依靠法律手段予以懲治,最主要的是靠公衆的自覺抵制和“報業評議會”、“新聞評議會”一類的自律組織處理投訴。我國内地新聞界至今缺少一個全行業的“新聞評議會”,依靠行政手段和運動式的宣教治理方式,往往“水過地皮濕”,難收釜底抽薪之效。

如果從當前的媒介環境來考察,“新聞敲詐”發生的原因更為複雜。“自媒體”時代是一個“人人都是‘記者’”,“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今天,“媒體”一詞的外延,已從傳統意義上的嚴肅性、權威性的“大衆媒體”向多元化、個性化的“小衆媒體”和“自媒體”擴展。新的媒體傳播格局一方面有利于信息的公開、透明和公民新聞的生長,另一方面也給一些濫用“監督權”的敲詐者提供了身份之便。

所以,“新聞敲詐”既是一種較為複雜的社會現象,同時也具有一些與時代相關的特點。當前治理“新聞敲詐”,不僅需要法紀的“他律”和媒體“自律”的共同作用,同時也需要一個制度化的長效機制。(來源:光明日報 2012-07-04,作者為beat365官方网站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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